以好体验吸引患者“云就医”******
面对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多地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平台作用,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患者提供开具治疗处方、送药上门、心理咨询、用药指导等服务,便利群众就医用药。(1月1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网上挂号、远程问诊、买药咨询……随着“互联网+”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延伸与拓展,足不出户即可寻医问药逐渐演变为现实。加之疫情影响,不少医院拓宽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积极开展心理咨询、送药上门等贴心服务,切实提升互联网医疗质效,方便老百姓就医。例如,广东省全省三甲医院已全部开设互联网医院,仅在2022年12月12日至31日期间就服务124.68万人次,日均服务6.24万人次。
互联网医疗雨后春笋、渐成蔚然。从单个医疗系统看,创新医疗应用和医疗服务方式,其实是拓展了实体医院的辐射圈,医疗服务的范围拓宽了、精度加强了,效率也随之提升了。放眼全国,各地区积极推动互联网医院建设与投入,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体系,对解决医疗资源紧缺和分配不均衡等问题确有裨益。最重要的是,云就医、云服务的出现,打破时空壁垒,有利于缓解百姓看病难、就医难的民生难题。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呼吁加大对互联网医疗的建设投入,但服务规模小、服务质量一般以及公信力欠缺依然是各个“云医院”的痛点难点。比如,如果没有专业人员介绍,很多人并不了解正规医院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也不清楚一些互联网医疗平台的服务特色,因此在有求医需求时,要么选择线下实体医院,要么投向商业化的医疗服务平台。还有一种情况是,大部分互联网医院医保报销范围仅限本省患者,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患者选择互联网医院的空间。
要解决这些痛点难点,互联网医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无论如何,“提质增效”这一方向是对的,要坚持下去。一方面要“提质”,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并均衡布局。在此前提下,更新设施设备,提高技术水平,充分补短板、强弱项。另一方面则要“增效”,发挥高水平医院的规模效应,推进分级诊疗,优化就医流程,创新就医方式,为患者创设更好的就医条件和服务,破解百姓就医难题。 (庹亚男)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